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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 2017-11-30       来源: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履行好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第一责任人党建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责任落实、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根据旗委《基层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室,旗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达到“五个好”要求,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个思想到位、第一个心中有数、第一个出思路、第一个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根据督查考核评价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责任追究”事项,要进行责任追究: 

  1、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中镇党委排在最后一位,旗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别排在后三位,旗协管部门排在后二位的;

  2、不遵守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的;

  3、因工作失误,出现非正常群体性上访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属责任追究其它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出现以上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不得被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等,且取消该党组织第一责任人和行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条 连续两年出现以上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除按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建议旗委对其第一责任人和行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并取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资格;协管部门党组织将其考核评价情况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党组织进行组织整顿。

  第七条 旗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第一责任人进行为期一年的诫勉。被诫勉的党组织和个人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实施整改,并随时向旗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被诫勉的党组织和个人如果在下一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中,被评为成绩突出或较好的,则解除诫勉。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1、调查。针对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形成全面、客观、真实的情况调查材料;2、认定。根据调查材料,召开旗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3、通报。经旗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进行通报;4、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旗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