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程序,深入实施“人才强旗”战略,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根据《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推进保障暂行办法》(鄂前党发〔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条件、行业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人才主要是指我旗事业单位特别急需的、本地人才市场招聘非常困难或招聘不到,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急需紧缺工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重点行业和对象包括:
(一)教育系统引进具有专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的学科教师及成熟骨干教师。
(二)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具有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高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和医疗卫生管理人才。
(三)文化系统引进具有相应专业层次高、文化知识渊博、艺术编创能力强、经验丰富、文化产业经营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等多才多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现代农牧业、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急需紧缺技能技术人才。
(五)鄂前旗籍的“985”重点高校本科一批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考核、考察、体检合格者予以聘用。
(六)鄂前旗籍的全日制研究生、“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者和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试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根据专业需求,经考试、考核、考察和体检后,合格者择优录(聘)用。
第四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应具有一技之长,并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学历、职称、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五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可采取调入、聘用、兼职服务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需考试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岗位设置,制定用人计划,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旗人社局)、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才办)提出申请,旗人社局、旗人才办汇总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招聘引进等工作。
(二)需直接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报旗人社局、旗人才办;由旗人社局、旗人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体检和政审考察;考核、体检、政审考察均合格的,经旗人社局、旗人才办审查,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引进手续。
第五章 待 遇
第八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工资纳入本级财政。
第六章 管 理
第九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自主择业。
第十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服务期不满5年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进行平时、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监督,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旗人社局、旗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急需紧缺人才管理。
第七章 相关纪律
第十四条 旗内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必须做到政策和条件公开,办理程序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旗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调转手续,不予核定工资,其聘用无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将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工作部门应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决定,在办理公务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收礼受贿,对违反规定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相关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