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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时间: 2015-12-11       来源:      作者: 徐艳芬

  

日前,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出台《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决策、执行、监管过程中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实行终身追责制。

该制度共有五章二十六条,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人员范围、主要情形、追责程序和形式等方面做出精细化规定。各镇党委政府和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干部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时,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13种、有关领导成员有5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有8种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5种情形之一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追责决定。

制度同时强化了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的责任落实,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督查机制,加强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况的监督;组织部门负责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对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事项进行调查、追责,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环保制度的重要依据。